案件缘起
2014 年7 月9 日,江苏省y 市一家“走出去”企业h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 公司”)接到来自境外投资国m 国税务总署的税务稽查令,要求该企业在m 国补缴税款及罚款共计11.2 亿元人民币,其中补税6.83 亿元人民币,罚款4.41 亿元人民币。税务查处额占其合同总额的33%。该稽查令直接导致h 公司在该国工程项目停滞、相关人员被拘留。
主要事实
h 公司作为“走出去”企业,一直是y 市地税局的跟踪服务对象。2006 年,h 公司经过激烈的投标竞争成为m 国境内最大建设项目的最大建筑承包商。2007 年,h 公司在m 国注册了一家全资子公司,具体执行该工程项目。2010 年项目正式开工建设。
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常设机构的认定。2012 年开始,h 公司在m 国出现了涉税纠纷,企业向y 市地税局反映,其在m 国设立的子公司取得的境外合法支付凭证,m 国税务部门不予认可,无法在税前扣除,要求按收入全额征收所得税。y 市地税局多次与企业沟通,帮助企业分析m 国税收政策及税收协定相关条款。在沟通过程中,发现企业说法与政策规定存在出入。按照该国税法规定,m 国允许居民企业境外合法支付凭证税前扣除。而企业坚持说,该国税务机关不依法办事,政策随意性大,故意刁难中国企业。直到m 国当局下发税务稽查令,认定中国的h 公司在投资国境内执行合同项目在该m 国超过183 天已形成常设机构需补缴相关税款,企业才将其在境外的经营及涉税的真实情况告知y 市地税局。
在接到企业求援后,地税部门迅速启动国际税收纠纷处理应急机制,组织国际税收管理专家团队,深入企业详尽调研,反复研究案件和税收协定条款,形成处理方案层层呈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在外交部、驻外使馆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支持和努力下,该国税务总署暂停了对企业的处理决定,国家税收权益和企业经济利益得到了切实有效的维护。
案件启示
该案具有很强的典型性,其中反映的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1. 企业对境外涉税风险预判不足。企业对境外税收问题明显重视不够,既没有在投资前开展专业的税务尽职调查,在发生涉税纠纷后也没有如实向国内税务机关反映情况。y 市地税局多次到企业调研,询问企业m 国税务部门是否认定h 公司为常设机构。企业坚持说工程都是以m 国境内注册子公司的名义承接的,跟境内企业没有关系。信息不对称使得国内税务机关未能及时跟进,提前化解涉税风险。根据y 市“走出去”企业调查显示,y 市选择直接投资的“走出去”企业占受访企业的75%,税收风险还未成为企业境外投资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基本未在投资前开展专业的税务尽职调查,对“税收协定是否签订、并购重组税收政策是否与国际接轨、国内外税法对预提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是否有利于交易活动开展”等情况并不十分了解,存在较大的潜在税收风险。
2. 重复征税的风险较为突出。m 国当局下发的税务稽查令指出,企业境外的子公司向m 国税务主管部门提供了一份与中国母公司h 公司签订的价值30 亿元人民币的工程分包合同。企业虽辩称该合同是因其人员被限制自由为求脱身而配合调查后补的,中国公司实质上并没有在该国执行合同事宜,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h 公司在投资国境内执行合同项目在该国已形成常设机构。根据y 市“走出去”企业调查显示,超过90% 的受访企业认为,过于复杂的境外税收抵免规定使企业很难掌握和操作,我国对境外税收抵免不仅有控股要求,还有层级限制,抵免计算繁杂;有67%的企业认为遇到的境外税务问题主要是当地税制复杂;还有部分企业对常设机构的认定存有疑问;企业鉴于各种因素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主观意愿不强,截至目前,y 市仅有 3 户“走出去”企业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这些都会导致重复征税的风险。
3. 涉税争端协调处置水平需要提升。企业在出现涉税纠纷后,虽然主动求助我国驻m 国使馆,但由于使馆人员缺乏税收知识,在解决涉税争端、协助履行税收协定上缺少有效手段,导致前期沟通协调不畅。后期,国内主管税务机关启动国际税收纠纷处理应急机制,反复研究案件和税收协定,对m 国税务主管当局政策的认定、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方面提出了质疑,对促进纠纷解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外交部、税务总局介入后启动了双边磋商机制,大大提高了纠纷处理效率。据调查,企业与当地税务部门发生税务争议时,往往首先向当地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购买服务,主动求助国内税务机关的意识不强;在税收争议中因不公正的税收裁定而遭受损失时,企业更多地选择自担风险,而不是主动维权;由于信息获取渠道不完善,企业较难在第一时间获取东道国税收政策变动等相关信息并调整相应的发展策略,增加了运营风险。
本文摘自《完善“一带一路”税务权益保障机制的实践与分析》,作者:王周飞 张晓军 史景
来源:《国际税收》第7期